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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許你不願承認,但相信很多人在分手後,都會「神推鬼擁」地變成Ex(前度)的SP Sex Partner)。明明已分手,但仍貪戀對方體溫,沒名沒份,卻希望多享一夕溫柔。


前度的身體熟悉、親切、有默契,令人更易投入。尤其分手後斷絲連,每一下撞擊都可能是最後的暖流,感覺格外淒美,彷彿成就了韓劇般的浪漫。因此「識做」,梗係跟前度做啦。


要是和Ex 糾纏只屬離合過程中的手續,又或分手後的紀念祭,這樣還情有可原。反正你們現已「單身」,跟對方玩玩,沒人可以怪你(有另一半除外)。

甚至你已搞清搞楚,明白自己並不愛對方,只不過一直貪戀溫柔鄉。現在你已洗心革面,不再行騙,決定跟他明刀明槍,從此有性無愛樂也融融。

撇除道德批判,這不過個人選擇,沒甚麼大不了。問題是,如果你以為用誘人身軀可以力挽狂瀾,期望在床上更賣力,他便會回心轉意,容我贈你四個字﹕「死__咗條心」。


愛一個人,你渴望跟他有最親密接觸。進出之間,除了肉體的歡愉,還覺愛意滿溢,抽搐的感覺實實在在。


然而若他已人在心不在,縱然你的身體仍然吸引,他也不會單純為此而回到你身邊。他曾經愛上你的soul and body,二人仍然分手收場,更何況他現已不再愛你?


SP  的地位可能比「老蘭」識的女孩、450 元全套的姐姐,以及吹氣娃娃高,但別奢望他會跟你回到從前,待你如女朋友般好。他不會。


更糟糕是,他早已覺得你煩,和你做不過安撫一下怨婦,又或當作分手的贖罪券。做滿十次,優惠期屆滿,從此仁至義盡,小姐請問再煩我。


手已分,請灑脫一點,尋找另一份令你幸福的體溫吧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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